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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做好资料留存备查工作?

河北税务 2021-10-02

随着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主动申请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就成为了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那么,为了避免年度汇算清缴时准备留存资料出现手忙脚乱的情形,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应资料留存备查工作呢?今天小编就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等规定为您解决该问题。

第一步、掌握基本规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二条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二步、了解相关法规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涉及的税法规定主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三步、备齐八类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备齐以下八类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第四步、关注优惠时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所述,享受优惠时间通常分为预缴享受与汇缴享受两种。在此,小编需要提醒您注意,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其属于汇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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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河北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责任编辑: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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